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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草案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济和社会形势;
  (二)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措施;
  (四)预算收支分类情况;
  (五)预算项目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级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
  (一)基本支出;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教育、科学技术等法定增长支出;
  (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事业等和谐社会建设和改善民生的重点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应当按照市级预算支出额的1%到3%设置市级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市级各部门预算支出额的5-10%安排部门预备费,用于该部门应急事项的开支。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各部门使用市级预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第五章 预算审核

  第二十七条 市级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本部门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以及所属预算单位职责的相符情况;
  (二)预算收入建议计划的完整、合理和准确性;
  (三)支出预算安排与规定的支出顺序和支出标准的相符情况;
  (四)预算的绩效计划和预算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
  (五)生产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支出按规定用途安排情况,重点项目保证情况,以及生产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决策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按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的情况,预算资金支出方式按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编制的情况,以及支出项目预算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文本和要求编制的情况;
  (七)所属预算单位提供的基础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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