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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市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市级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除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建立专用或者专项支出资金项目。确需建立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市级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每年7月份,由市财政部门向市级各部门,市级各部门向其所属预算单位,逐级部署下一年度市级预算编制工作;
  (二)市级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市级预算建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建议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级预算建议数,由市财政部门向市级各部门下达;
  (五)市级各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建议数,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市财政部门;
  (六)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各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必要时作适当修改,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市财政部门汇总市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市级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八)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时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市级预算草案;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市级各部门自市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草案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市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级预算收支范围;
  (四)全市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改善民生的重点支出;
  (五)市委、市政府的年度中心工作;
  (六)人员定额和资产定额标准;
  (七)市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
  (八)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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