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焦作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路国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焦作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约束性和严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和《焦作市预算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市级预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市级预算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进行编制。
市级预算可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政府债务预算和其他预算。
第五条 市级预算由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六条 市级预算采取部门预算管理形式,按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分别进行编制。
第七条 市级预算管理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通过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范市级预算收支行为,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平、精细、透明、绩效、规范和高效。
第八条 市级预算管理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财政管理精细化水平。
第九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