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实行合同制工人调往外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1984年6月15日 [84]市劳配字第204号)
通县劳动科:
你科反映:自本市改革用工制度,试行劳动合同制以来,遇到了合同制的工人在调往外省市工作时,对方劳动部门要求改按固定工办理招工手续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制度改革的一种形式。鉴于目前这种用工形式只在部分省、市试行,执行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有待进一步总结经验,不断地去完善和解决。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曾明确允许合同制工人跨省、市调动,并按照固定工办理调出手续。
二、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4】8号文"关于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问题的通知"第
三条"…接收的地方已试劳动合同制的,可以按合同制工人接收安置;接收的地方尚未试行劳动合同制的,可暂按固定工接收安置,但应保留合同制工人身份,在当地试行劳动合同制时,即恢复其合同制工人身份"。这个"通知"中的办法,外省、市劳动人事部门执行的,可以照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