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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平政〔2007〕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平顶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06〕100号印发)、《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等问题的通知》(豫编〔2007〕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养护组织
  按照省编委统一规范全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名称、规格的要求,我市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为平顶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相当于副县级;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名称为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所,相当于副科级。
  市、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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