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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零星调往全民所有制单位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零星调往全民所有制单位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2年12月7日 [82]市劳配字第275号)


  今年八月二日,我局以【82】市劳配字第169号文发出了《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零星调往全民所有制单位问题的通知》后,各区、县、局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加以明确。为了严格控制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人增加,有利于巩固发展集体事业,现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凡属在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各区、县、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生产服务组织),各级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工人,不论是经过劳动局(科)批准招收的,还是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吸收的人员,均不能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人。
  对于现由联社代管的原区、县属集体单位经区、县劳动局(科)批准招收的正式工人,可视为区、县级集体单位的工人,他们中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需经区、县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调往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
  二、凡是按照市革委会京革发【1979】262号《关于改进市属企事业家属"五·七"生产、服务单位管理问题的通知》,经主管局或区、县批准,已视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集体所有制工人,符合【82】市劳配字第169号通知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调往全民所有制单位。
  三、凡是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集体职工指标招收的集体工人,不论现在本单位是单独组织劳动,还是混岗工作,均应视为区、县、局单位的集体工人,经过批准,应允许调转。
  四、生产服务联社、劳动服务公司经区、县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集体工人,可以在联社、劳动服务公司范围内调动,不准调入区、县、局属集体单位,不准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
  各区、县、局在办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调往全民所有制单位时,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局【1982】市劳配字第169号文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不得任意扩大范围。遇有政策性问题应及时上报,以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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