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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与外省市工人对调中有关随迁子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与外省市工人对调中有关随迁子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80]市劳配字第310号 1980年11月13日)


  自开展本市与外省市工人对调工作以来,各区、县劳动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解决了许多职工的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生活困难问题。但是,据市公安部门最近反映,少数单位在申报办理对调来京的工人情况时,为了达到调京的目的,弄虚作假,不报或少报随迁子女人数,待对调回京后,再向公安部门申报工人子女投靠入户。为了严格控制北京市城市人口的增加,正确执行有关工人对调的规定,经与市公安局研究,现将工人对主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市计委【76】京计字第029号《关于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工人对调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劳动部门对调入北京的工人情况要严格审查。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申报对调工人的情况,不准弄虚作假。今后,对弄虚作假对调工人来京的,由申报单位负责将调京工人退回原所在单位。凡经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带子女来京的,凭区、县劳动部门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子女准迁证。
  二、在本通知以前对调来京工人的子女入户问题,凡申报单位事先已经注明对调来京工人随迁子女,并经区、县劳动部门审批同意办理对调的,凭区、县劳动部门的证明,公安部门准予入户;凡申报单位事先未注明对调来京工人随迁子女或少报随迁子女人数的,工人调京后,再申请子女投靠入户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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