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与其它部门、单位之间调动工人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与其它部门、单位之间调动工人问题的通知
([80]市劳配字第267号 1980年10月14日)


  国务院于八月十九日以国发【1980】212号文件批转的国家农委等单位《关于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重申了"国营农场的职工,包括国家计划分配在农场工作的城镇知识青年、农场职工子女,都是国家职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的精神,并规定: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如因工作需要调往城镇,凭调出、调入地组织、劳动、人事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应准予办理户口和市镇粮食供应关系转移手续。本此精神,特做如下通知:
  一、今后本市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与本市其它部门、单位之间因生产和工作需要调动工人,都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并经过主管区、县、局审批及办理调动手续。调动的工人必须是有本市正式的城镇居民户口、吃商品粮的正式工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