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承担对外加工装配等业务的单位实行计件工资或奖励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79]市劳资字第200号 1979年10月4日)
关于承担对外加工装配等业务的单位实行计件工资或奖励制度的意见,经请示市计委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望随时告诉我们。
附:
关于承担对外加工装配等业务的单位实行计件工资或奖励制度的意见
今年以来,本市企业中承担国外的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实行裣贸易的单位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搞好对外业务,增加外汇收入,我们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承担这项业务的单位有关工资、奖励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承担对外加工装配等业务的单位,主要是搞好计件工资制或奖励制度。工资标准不能变动。
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的单位,一般的应当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超产奖。少数单位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特点和需要,实行其他奖励制度。实行裣贸易的加工单位,凡能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也以实行计件工资制为好。鉴于对外加工、装配或裣贸易的加工,许多是新产品、新设计、新设备,工人技术不熟练,企业管理水平跟不上,因此,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超额奖的,要经过一段试行。试行期间实行有限制的计件工资制或超产奖。待生产正常、管理水平提高以后,再实行直接无限制的计件工资制或超产奖,以免开始时由于定额不准,管理跟不上,工人拿超额工资过多,给以后造成被动,也不利于持续的增产。
经过一段摸索以后,还可以研究按创汇率高低决定是否提奖和奖金多少的办法。
三、计件超额工资和奖金的水平问题。
当前承担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裣贸易的企业单位,有的生产比较正常,赚得的加工利润较多些;有的正在试生产阶段,劳动效率较低;有的暂时还亏损。为了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超额工资和奖金水平应根据劳动贡献大小,企业经营好坏等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生产管理较好,赚取利润较多的企业,可以按照市革委会京革发〖1979〗399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规定办理。对于生产比较正常,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超额奖的单位,超额工资或奖金水平可以略高于一般企业的水平,每人每月控制在十二元左右,即占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实行其他奖励制度的,每人每月平均奖金水平应控制在十元左右,即占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对于目前质量不稳定,劳动效率太低,暂时还亏损的企业,其奖金水平应适当低些,暂控制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以内,随着生产逐步正常,有了盈余以后,再逐步提高奖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