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洛政〔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定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8〕12号)、《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细则》(省发改委2008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月25日国家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我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品种
1.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2.蔬菜;
3.食用植物油;
4.猪肉和牛羊肉;
5.牛奶(不含乳饮料);
6.鸡蛋;
7.农资;
8.液化石油气;
9.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二、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方式
(一)提价申报。我市主要成品粮及粮食制品、乳品、食用散装油生产经营企业,若提高所生产的面粉、挂面、牛奶、散装食用油出厂价,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分别向省、市物价部门申报(提价申报的企业名单见附表1)。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提价申报的商品及服务种类和企业目录。
列入省发展改革委提价申报名单的企业,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的同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对列入我市提价申报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若提高产品出厂价,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发改委窗口。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及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自 动化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情况;
2.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