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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庆节期间职工加班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庆节期间职工加班问题的通知
(劳资字[1967]第67号 1967年9月25日)

  一、"群众生产,群众利益,群众经验,群众情绪,这些都是领导干部们应时刻注意的。"各单位应对生产进行妥善的安排,尽量不要安排职工在节日期间加班。

  二、因生产特殊需要(如检修设备等),必须在节日期间加班的,要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经本单位革命群众组织研究,军管会(或生产业务领导班子)审查同意,报主管局军管会(或生产业务领导班子)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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