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177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级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嘉兴市级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机关罚没物资的管理,保证罚没物资变价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嘉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收的各种物资、不予返还的赃物以及无主物品。
第四条 罚没物资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罚没物资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执法机关根据本办法做好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罚没物资的收缴
第六条 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物资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第七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罚没物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清仓等制度,设立罚没物资专用账册,指定专人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
第八条 对未结案的暂扣物资,执法机关应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暂扣物资转为罚没物资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