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国营企业内部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87]市劳资字第426号 1987年8月1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和市政府京政发〖1987〗18号文转发《市劳动局局长龚树基同志在北京市劳动工作会议上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帮助已实行工资总额和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国营企业搞好内部分配,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内部分配一定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企业内部分配要与落实企业内部各项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多劳多得,少劳少得,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打破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弊病,充分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前两年,不少实行了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用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搞升级,既不考核技术水平,也不考核贡献大小,基本上是每人每年升一级,这是平均主义的作法。今后一定要克服这种作法,认真贯彻按劳分配,打破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改变"人头份"的增资办法,把钱花到刀刃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二、企业内部分配增加工资的数额,要控制规定在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及随企业效益增长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数额内,不得突破,而且要瞻前顾后,留下适当的储备,供以后以丰补欠,特别注意增长多的年份不要当年一下分光。效益较高,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较多的企业要留有1-2年的工资增长后备基金,以丰补欠。效益下降的企业,如果上年未留有工资增长后备基金,工资总额要随之下降,不但奖金要下降,基本工资也要下降,真正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三、企业内部分配形式,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特点自主决定,如实行计件工资制、定额工资制、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等。但鉴于目前整个企业内部分配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没有看准定型以前,企业内部分配增加工资的办法宜采取过渡的办法,不要为今后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造成新的矛盾,防止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