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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5年12月30日 京企工改字第[1985]3号)

  一、1985年7月1日以后至本企业工资改革结束前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原是带工资脱产学习的职工,这次企业工资改革可按入学前的原工资纳入新工资标准和浮动升级。增加工资后仍低于大、中专毕业生新的定级工资的,可改按新的定级工资标准从毕业报到工作之月起执行;增加工资后高于新的定级工资的,按改革后的工资发给。
  二、1985年6月底以前由临时工录用为正式职工后尚未定级的,按照计算工龄的有关规定,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这次企业工资改革,可以列入浮动升级的范围。增加工资办法:先增加定级工资与浮动升半级或升一级的级差;到定级时,经考核合格,再增加初期工资与定级工资的差额部分。
  三、分配到远郊县和石化区、门头沟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市人事局京人【83】35号,京人【84】34号文件规定见习期间按定级工资发给的,这次企业工资改革,凡是1985年6月底以前见习期未满尚未定级的,不能列入浮动升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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