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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在工资改革中工人和干部纳入新工资标准办法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在工资改革中工人和干部纳入新工资标准办法补充规定
(1985年12月13日 京企工改字[1985]2号)

  一、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8号文件中规定"原执行工人八级制(包括设有副级或半级)工资标准的工人,按等级对等级(正级对正级、副级对副级,下同)地纳入"新工资标准,这里所指的"原执行工人八级制(包括设有副级或半级)工资标准的工人",包括1977年以来,执行八级制(包括设有副级或半级)工资标准,现在也有明确的工资等级,但因历次升级增加级差不同等原因,本人的现标准工资额与本岗位现行工资标准不符的工人。
  二、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8号文件中规定"执行其他工资标准的工人和干部,按钱就近向上(包括副级)纳入新工资标准",执行时按以下办法纳入新工资标准:
  (一)经过市人民政府、市劳动局批准,在近年来已纳入这次工资改革所定的新工资标准中起点工资为34元及其以上工资标准的企业的工人和干部,现标准工资额在工人八级工工资额(包括八级工工资额)以下的这次等级对等级地纳入新定的本企业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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