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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程的装饰装修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其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应当单列,并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独立发包或者原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人与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真实,不得瞒报、串通变改合同工程造价。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使用国家或者本市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 施工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和设计、监理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提倡其他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九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鼓励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

  第三十条 经装饰装修人同意,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将劳务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分包的内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牌,公示企业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装饰装修人和监理单位(有工程监理的)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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