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6年2月15日 [86]京企工改字第2号)
一、这次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京政发【1985】158号文件的规定用自有资金进行靠标准和浮动升级增加的工资可以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病、伤假等劳保待遇和扣发事假工资的基数。
二、这次企业工资改革后,已经进入最低职务等级线的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变动不担任原职务而安排较低职务(因年龄较大退居二线或安排较低职务的除外)或不胜任原职务而安排较低职务的,按新担任的职务重新确定其工资。
这次企业工资改革后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其工资低于本职务工资等级线最低一级工资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批准之月起,纳入本职务工资等级线最低一级的工资。纳入本职务最低一级工资所增加的工资,连同工资改革时本人增加的工资,合计超过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8号文件规定的增资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增加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