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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的通知

  第九条 主管部门对材料要认真负责,精心修改,限定篇幅,保证质量;有关说明材料及法规规章的审查意见要简明扼要,不得夹附与议题无关的材料、资料。会议正式确定后,承办人员对分发的材料要再行审核把关,确保齐全完整,符合要求。
  第十条 常务会议一般在会前3至4日做出安排。由秘书长负责组织,秘书长外出期间由办公厅主任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会议日期确定后,制作《甘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程表》,落实参会领导,确定会议室,下发会议通知。并在会前半天将议题材料呈送组成人员阅读,同时分发相关单位准备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厅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审定。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会前5分钟进入会场,关闭通迅工具。参加次后议题的人员按通知时间在会场外指定地点签名领取阅读材料、等候,由会议办理人员通知按时按次序进入会场,不得迟到。
  第十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一般由组成人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决策。与议题有关部门列席人员应在会前将意见协商一致,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议题汇报人员要严格遵守规定时间,一般汇报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列席人员发言需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除议题主汇报单位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均不得带副职和随员。
  第十六条 会议办理人员负责会场秩序、会场内外准备和衔接工作。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请示汇报工作、请出参加会议人员。
  第十七条 会场内不得喧哗,不得接打电话,不得交头接耳。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五章 会后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议纪要由会议办理人员按照会议精神起草,应于会后次日按行文程序送审,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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