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的通知
(甘政发〔2007〕60号 2007年8月17日)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省政府常务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切实使会议组织、办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主持。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省委有关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国务院和省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通过政府规章;
(四)听取省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研究其它需要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非因特殊原因外,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与汇报讨论议题有关的列席人员一般不得由副职顶替。
第六条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七条 议题由组成人员协调审核后亲笔签署,并于会议7日前提交,经秘书长报省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第八条 协调成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督促主管部门准备材料,经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办公厅主任审核后按规定要求和份数印制,同列席会议的部门和单位人员名单一并报请秘书长安排上会,原则上材料未提前送达的暂不安排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