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有新法代替)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新招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83]市劳资字第226号 1983年10月20日)
各单位今年经批准在劳动计划内招收的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问题,经研究,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从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合作社)组织的参加生产劳动的知识青年中招收的人员,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1.招工前在实行学徒制的工种岗位上参加劳动,招收后分配在原工种岗位工作的,可按其在生产岗位上参加劳动的时间长短,相应地缩短学徒年限。参加劳动时间不满本工种学徒期限的,应当继续学徒,并按相应年限的学徒工生活补贴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参加劳动时间已达本工种学徒期限,并经过技术考核达到出师标准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定为一级工,再工作满一年,达到二级技术标准时给予定级;参加劳动时间虽已达到学徒期限,但技术水平达不到出师标准的,应当继续学徒,按学徒工第三年的生活补贴标准发生活补贴,待达到出师标准时,才能给予转正,按一级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参加劳动时间已达到或超过本工种学徒期限与定级年限合并计算的年限,经技术考核确实达到二级工技术水平的,可以直接定为二级工。
2.招收前后的工种不对口,新分配到实行学徒制工种岗位工作的,应当学徒,生活补贴标准按其参加劳动的年限长短,比照我局【72】市劳革业字第14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分配到实行熟练制岗位工作,其在本工种岗位参加劳动已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直接定为二级工;参加生产劳动时间不满一年或分配到其他熟练制岗位工作的,应按一级工的工资标准发给初期工资,熟练期满考核合格后给予定级。
二、各单位招收的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毕业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招收的学制为两年的毕业生,仍按我局【82】市劳资字第205号文规定执行。
2.招收学制为三年的毕业生,分配当技术工人的,不论分配到学徒期二年或三年的工种岗位,均需经过考核,其技术水平(包括应知、应会)确已达到学徒出师标准的,初期工资按本单位同工种的一级工资标准发给,考核不合格的,按本通知第一条(1)项的规定执行。他们工作满一年后,经技术考核达到二级工技术水平的,给予定级,定级工资不超过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