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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92号 2007年7月2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各市州、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细则,并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市州、各部门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请于年底前书面报告省政府。

  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政府办公厅(室)、监察、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直属和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与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同级政府共同组织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的中央在甘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的,应当将考评结果报告同级政府;未组织实施考评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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