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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程》的通知
(甘政发〔2007〕61号 2007年8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全体会议组织、办理工作,提高会议质量,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议题由省长确定。

  第二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
  (四)决定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市州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第四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秘书长外出期间由办公厅主任负责组织。

  第五条 省长讲话由省政府研究室负责起草,征求各副省长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和秘书长修改审核后,呈省长审定。

  第六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需经办公厅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审定。

  第七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将事由书面函告省政府办公厅。

  第八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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