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规标准。抓紧制定和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湖南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湖南省节约用水条例》、《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制定重点行业能源、水资源、木材、土地、矿产资源消耗定额和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再生资源产品、节能产品认证标准和标识制度,建立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能源计量标准。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强化管理机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政策体系,增加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的循环经济指标,确定年度与任期内的节能降耗指标与环境改善指标,改进考核方法,增强其约束力。
2、建立协调机制。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建立由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等部门组成的发展循环经济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循环经济工作。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相应建立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本地区的循环经济工作。
3、运用信息机制。搭建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的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发布和信息咨询,提供各行各业各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加强能源消费等循环经济指标的统计检测工作,健全统计网络,建立重点能耗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逐步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监测体系。建立能耗公报制度,对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GDP电力消费量、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主要指标实施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对策建议交流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三)促进科技进步。加强技术自主创新,突出技术研发重点,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通过联合攻关,集中解决制约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研究开发一批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重大装备,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技术支撑;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强化先进适用技术的消化吸收、集成和推广应用;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培植一批具有较高资源生产率、较低污染排放率的清洁生产型示范企业;整合技术资源,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扶持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咨询,加强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外资引进力度,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和金融机构资金等社会资金投入发展循环经济领域。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国家和省里立项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发展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和关键技术研发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