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教育、卫生、文艺、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附属的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属于实行范围。
二、关于晋级的条件。由于各行各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全市不作统一规定。为了便于统一平衡,各区、县、局可按照
《奖惩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晋级的补充规定,并选择一个或两个企业单位试点,加以充实和完善后,再作为本系统统一掌握的晋级条件。
三、关于晋级人数的计算基数。鉴于当前相当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里,集体所有制职工与全民所有制职工混岗劳动,因此,应与区、县、局为单位,分别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上一年度统计年报中的固定职工人数分别作计算基数。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不得列入基数。
四、百分之一的晋级指标,可以当年使用,也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
五、对于晋了级的职工,除了有重大发明创造、对技术改进取得重大成果和保护公共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以外,一般受奖晋级的职工,如在三年之内,不能连续保持先进或造成严重的工伤事故、设备事故的责任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社会公德等,职工群众意见大的,经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可以撤销其所晋的级别。
六、在一个企业单位内有全民和集体两部分职工的,全民和集体的晋级奖励指标应分别使用,不得互相占用。
七、晋级工作在何时进行,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个别作出重大贡献和事迹突出的职工,可随时给予晋级奖励。
八、各区、县、局对所属企业每年使用晋级指标的情况,应进行统计,于次年一季度末汇总报送我局备案。
九、晋级增加工资办法。凡经区、县、局批准晋级的职工,一般的晋一级,个别成绩特别突出的也可以晋二级,均在现有工资基础上增加现岗位工资标准的级差。附加工资暂不冲销。一九七七年调整工资时因受增加工资七元的限制,末长满级差的,可以补齐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