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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在被拘留、判刑后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 关于职工在被拘留、判刑后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81]市劳资字第284号 1981年12月2日)


  最近,不少企业询问职工在被公安、司法部门拘留、判刑后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应如何处理,经我们研究并征得市公安局、市高级法院同意,根据以往中央有关部门的有关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被公安机关拘留的,不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期间均应停发工资。经拘留审查确无问题的,凭公安机关的证明,可以补发其在拘留期间的工资。
  二、对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根据〖56〗国一办罗字212号文件规定:职工被判处缓刑回原单位工作的,本着按劳取酬的原则及所任工作或职务,评定相应的工资的精神,可按照职工本人的一贯表现、犯罪情节轻重和所任工作情况,重新评定其工资等级。
  三、对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根据〖57〗法研字12233号文件规定,职工在监外执行期间仍继续工作的,不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发工资,由各单位根据本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情节酌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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