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职工加班加点的通知
(1981年3月18日 [81]市劳资字第48号)
近几年来,许多企业单位不从实际生产(工作)需要出发,不顾职工身体健康,过多地安排职工在节假日加班;有些企业靠加班完成生产任务;有些企业的领导,把发放加班工资当作增加职工收入的手段,发了大量的加班工资。这种做法,不但实际经济效果很差,影响了职工的休息和健康,而且成为滥发奖金、津贴、补贴的一种形式,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实行公休假日制度,是为了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疲劳,以充沛的精力搞好生产。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日放假,是为了使职工愉快地度过我国人民的传统节日,和家人团聚。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职工的关心。各企业领导机关和企业单位一定要安排好节假日期间职工的休息,尽量做到不加班、少加班。为此,遵照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根据原劳动部、原市人民委员会和国家劳动总局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近几年来的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各企业单位和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控制职工在节假日期间加班工作。属于下列特殊需要的,才可以安排职工在节假日期间加班:
1、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防止天灾事变以及抢险救灾时;
2、公用事业,如供电、自来水、下水道、电话、电报及交通运输等发生意外故障,必须及时排除时;
3、生产设备发生临时故障,妨碍多数工人生产,必须及时排除时;
4、必须利用节假日停机检修的特殊关键设备,如矿井提升绞车,动力锅炉等,不检修就影响节假日后正常生产的;
5、在生产进行中,由于临时的技术原因,如不在节假日继续工作,将使原材料或机器设备遭受损失时;
6、遇有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市人民政府给予临时紧急任务,必须在节假日加班才能完成时;
7、连续性生产,在节日期间不能间断的,如直接从事炼铁、炼钢、发电等工人;
8、在节日期间必须为广大群众或外宾服务的职工,如公共交通的司机、售票员,商业、旅游、煤气、热力、邮电等部门不能停止营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