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子女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村级初审和公示。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对本年度申请对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对象和上年度计划生育低保对象逐户上门进行核实;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或退出条件的对象,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进行评议,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民主评议表》;经评议符合申请或退出条件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专人再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填写《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民主评议表》或《计划生育低保对象退出登记表》,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月28日前报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申请材料应及时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乡级复核。乡镇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人员对村级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对符合申请或退出条件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 由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在《计划生育低保对象审批表》或《计划生育低保对象退出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于当年3月31日前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县级确认并公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符合申请或退出条件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要在对象本人及配偶所在村、组张榜公示5天;有异议的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当年4月30日前予以审批。审批完成后,于5月10日前向市人口计生委报送《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新增花名册》、 《计划生育低保对象退出花名册》、《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汇总表》。
(五)市级抽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新增花名册》,按不低于30%的比例,于5月20日前对新增计划生育低保对象进行质量抽查。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计划生育低保对象实际数量,确定所需资金,并于当年7月15日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对市级计生部门报送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资金拨付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于8月15日前将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计生部门报送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资金拨付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于8月31日前将市级拨付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资金到位后,于9月10日前,将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人口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