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洛政[2008]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12月20日
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的生活,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家、省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以下简称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二)本人被民政部门确定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持有《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本人或配偶曾经有过生育史,并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规定生育;
(四)本人和配偶现存一个子女(含子女死亡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后现无子女。
(五)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45周岁。
第三条 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采用现金发放形式,发放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第四条 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财政按5:5负担,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 计划生育低保对象资格确认和退出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生活补助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应当在每年的1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个人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现存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对象本人及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可以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现存子女为收养子女的,同时提供《收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