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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水电资源开发的实施细则

  二、已出让开发权的水电开发项目进行清理和处置办法
  (四)凡占而不建(未按水电开发协议书规定的前期工作时限开展前期工作,且超过三个月的),炒作倒卖开发权或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擅自改变项目业主的项目,由出让开发权单位收回开发权,按以上1、2条办法重新确定开发业主。
  (五)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超过约定的设计工期,前期工作进度缓慢,要由原出让开发权单位责令项目业主说明延期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可适当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所延期限仍无力继续开展前期工作和建设的项目,由出让开发权单位收回开发权,按本实施细则1、2条的规定重新确定开发业主。
  (六)对于已完成前期工作(已委托设计或已开展“三通一平”工作)并已部份开工建设的项目,由于原开发业主无力继续建设的,由出让开发权单位依法收回开发权,与前项目业主核算确认前期实际投入,(可通过中介机构对前期投入进行清算),由重新获得开发权的项目业主负责支付原业主的前期实际投入。
  (七)对已开展前期工作(已委托设计或已开展“三通一平”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由于客观因素和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延长前期工作时间或建设时限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向项目所在县市发改局和州发改委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水电开发项目审批程序
  (八)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核准程序要求,单座电站总装机容量0.1万千瓦以下的由县市发改局负责审批,单座电站总装机容量0.1万千瓦(含0.1万千瓦)-2.5万千瓦(不含2.5万千瓦),由县市发改局转报州发改委负责审批,单座电站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电站,由州发改委初审后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批。
  四、水电开发企业注册登记及税收缴纳
  (九)根据四川省政府205号令《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第七条,“在民族自治地方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应当在资源开发地注册,在当地缴纳有关税费并接受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凡在凉山州境内投资开发水电资源的项目业主,必须在凉山州工商局或项目所在县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机关关于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外资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开发水电资源的项目业主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审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但项目业主的工商住所和税务登记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电站建设期间和建成运行后所产生的税收,一律在当地税务机关解缴;对在建项目业主有继续开发能力,但超过时限半年以上的,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可按照该电站投产后应交纳的税费额度,向业主收取相应的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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