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水电资源开发的实施细则
(凉府发〔2006〕64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地方中小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有关规定》(凉委发〔2005〕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水电资源开发的意见》(凉委发〔2006〕33号)文,为进一步加快我州水电资源开发,规范办事程序,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办事效率,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出让水电资源开发权的程序规定
(一)流域开发中其电源点的总装机之和在1万千瓦以下的流域开发权(不含1万千瓦),由项目所在县市发改局提出出让方式(招、拍、挂或政府资源入股,下同)建议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发改局按开发权出让规范性要求,在媒体(凉山日报、凉山州党政网)公示后出让开发权,将出让结果报州发改委备案;1万千瓦以上的流域开发权(含1万千瓦),由项目所在县市发改局请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出开发权的出让方式建议报州发改委审查提出建议意见,报请州政府批准后,由州发改委按开发权的出让规范性要求,在媒体(凉山日报、凉山州党政网)公示后出让开发权,并将出让结果报州政府备案。
(二)单座电站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下(不含1万千瓦)的开发权出让,由项目所在县市发改局提出开发权的出让方式建议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发改局按开发权的出让规范性要求,在媒体(凉山日报、凉山州党政网)公示后出让开发权,并将出让结果报州发改委备案;单座电站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上(含1万千瓦)的开发权的出让,由项目所在县市发改局请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出开发权的出让方式,报州发改委按有关政策审查并报州政府批准后,由州发改委按开发权的出让规范性要求,在媒体(凉山日报、凉山州党政网)公示后出让开发权,并将出让结果报州政府备案。
(三)根据凉山州委、州人民政府〔2006〕33号文件第三、四条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水电开发项目的责任主体。对拟出让的水电资源开发权,按照凉委发〔2005〕3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单座水电站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上(含1万千瓦)的一律由州发改委与水电开发业主签定《凉山州水电开发协议书》后确定。单座电站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由县市发改局与水电开发业主签定《凉山州水电开发协议书》后确定。(凉山州水电开发协议书)范本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