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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1979年11月22日 [79]市劳资字第258号)


  根据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市革委会第四十二次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对有关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几个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出国援外人员,一九七八年以前带工资考入高等院校或研究机关当研究生以后又出国留学的,由国内发工资的单位按本单位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发给。
  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受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和戴坏分子等帽子监督劳动发给生活费的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发给。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剥夺公民权,现只发给生活费的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
  三、原在外地工作,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办理了移地支付残废救济费手续,返回北京,由北京市有关部门支付残废救济费的人员,参照退休职工的补贴办法给予补贴。
  四、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退休回乡的职工,不论是否吃商品粮,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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