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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有新法代替)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资鲁字[1964]第224号 1965年1月4日)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64)中劳薪字第547号关于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依照执行。对于服役满五年以上的义务兵的初期工资待遇,仍按市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五日(59)市万字第85号通知中规定的志愿兵初期工资待遇标准(即四十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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