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一九六三年职业学校学生吸收为正式职工以后的工资待遇的通知
([64]劳资鲁字第178号 1964年8月29日)
本市各单位去年举办的职业学校招收的学生,今年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转为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问题,暂按以下办法:
一、培训的工种是实行学徒制的,转为企业学徒后,仍按学徒待遇执行。关于学徒期限,如在学校培训时期确已学习技术,经过审查后,其学徒期限可以根据其实际学习技术时间长短,适当缩短学徒期限。
二、招收高中毕业生培训会计、统计等业务人员的,转为固定职工后,按高中毕业生参加工作后见习期间的待遇(三十一元)。以上工资待遇办法,今后中央和市人委有新规定时,本办法即停止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