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城区的工厂迁往远郊区、县后职工回家补助交通费的通知
(劳资鲁字[1963]第294号 1963年9月13日)
本市几年来由于企业调整,有些工厂由城区迁往远郊区、县,迁到远郊区、县的工厂,多数没有家属宿舍,因而增加了职工交通费开支。经请示中央劳动部,于八月十六日(63)中劳薪字第295号批复:"原来在本市城区的工厂迁往远郊区、县后,由于没有家属宿舍,职工仍住在城区的,可以暂时按照他们的生活情况,补助一部分交通费,此项补助费最高不能超过郊区月票票价与市区月票票价的差额部分,有关企业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其他各企业,不是属于这种情况的,一概不应当发给职工交通补助费",根据劳动部的指示,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后,现制订了一个具体补助暂行办法,随文附发,请转知所属有关企业,自一九六三年九月份起实行。
附:
关于本市城区的工厂迁往远郊区、县后职工回家补助交通费的具体暂行办法
一、补助范围。凡是由本市城区(包括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区)迁往门头沟、昌平、大兴、房山、通县、顺义、密云、怀柔、平谷、延庆十个远郊区、县的国营、公私合营工厂。
二、补助条件。属于补助范围的工厂,迁厂后所在地方没有职工家属宿舍,职工仍住在城区(包括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区,下同)的,可以给予交通费补助。迁厂后所在地方已经解决了家属宿舍,而职工没有正当理由不迁移仍住在城区的,不给予交通费补助。
三、补助标准。
1.根据工作情况,可以购买郊区、县汽车月票回家的,补助郊区月票与市区月票票价的差额部分(如工厂迁到门头沟区,郊区月票为八元,市区月票为三元五角,则补助四元五角);
2.凡不宜购买郊区月票和乘坐不发售月票的汽车、火车的,在公休和法定节日回家时,可补助汽车(或长途汽车)、火车费。在市区的汽车、电车费应由职工本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