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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水电工程验收竣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验收组织方式

  第六条 水电工程验收实行“谁核准、谁验收、谁负责”和分类验收制度。
  第七条 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蓄引水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初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终的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发展改革部门是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发展改革部门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发展改革部门、地方政府、水利、国土、林业、经济、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监、消防、投资方、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等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电站业主组织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和重大设备制造单位接受验收。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委员会出具验收鉴定书,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后,电站才能正式投入商业运行。

第五章 验收条件

  第八条 阶段验收:

  (一)形象进度达到设计要求;
  (二)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F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三)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并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第九条 蓄引水验收:

  (一)业主或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形象进度达到设计要求,满足蓄引水条件,征地移民、库区清理已完成;

  (三)坝高大于等于15米或总库容大于等于1000万立方米以上水电工程的大坝必须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安全鉴定是水电工程蓄引水验收的必备条件,是确保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大坝蓄水前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F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五)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并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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