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凉山州水电工程验收竣工管理暂行办法

凉山州水电工程验收竣工管理暂行办法
(凉府发〔2007〕21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验收管理,促进水电工程早日发挥效益,为项目投入商业运行创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等验收规程及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验收程序,制定本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水电工程验收是水电工程建设重要程序,水电工程建设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进行工程验收。通过工程验收,对前阶段工程建设作出评价,确定能否进行下一阶段工程建设;发现前阶段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电工程必须经过验收才能进行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投入使用。水电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电网企业才能允许其并网投入商业运行。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三条 验收依据如下:

  (一)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文件;
  (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四条 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专项验收、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水电工程施工达到一定的关键阶段时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水电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主要包括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工程蓄引水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每一台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并具备生产条件后,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水电工程已经具备生产运行条件,在提交生产单位运行前,要先进行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在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水电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水电工程各项验收未进行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阶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