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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第二条 水电工程验收是水电工程建设重要程序,水电工程建设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进行工程验收。通过工程验收,对前阶段工程建设作出评价,确定能否进行下一阶段工程建设;发现前阶段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电工程必须经过验收才能进行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投入使用。水电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电网企业才能允许其并网投入商业运行。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三条 验收依据如下:

  (一)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文件;
  (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四条 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专项验收、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水电工程施工达到一定的关键阶段时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水电工程的阶段 (中间)验收主要包括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工程蓄引水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每一台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并具备生产条件后,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水电工程已经具备生产运行条件,在提交生产单位运行前,要先进行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在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水电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水电工程各项验收未进行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阶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方式

  第六条 水电工程验收实行“谁核准、谁验收、谁负责”和分类验收制度。

  第七条 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蓄引水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初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终的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发展改革部门是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发展改革部门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发展改革部门、地方政府、水利、国土、林业、经济、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监、消防、投资方、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等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电站业主组织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和重大设备制造单位接受验收。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委员会出具验收鉴定书,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后,电站才能正式投入商业运行。

第五章 验收条件

  第八条 阶段验收:

  (一)形象进度达到设计要求;
  (二)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F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三)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并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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