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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三)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在建电站。

  《安全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备案后,由业主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建设项目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按照主要安全卫生设施对策措施和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完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消除安全隐患后可组织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电站建设完毕,试运行正常后,进入电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进入电站总体竣工验收程序;
  《安全预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备案的,按职责划分,由州、市、县水利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整改合格,且《安全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备案,经安监部门批复同意,可组织施工单位继续施工;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由州、县(市)安监局按职责划分,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下发停工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电站建设完毕,由业主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评价,出据《验收评价报告》(预评价单位不得承担验收评价),业主按规定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电站安全设施未能通过竣工验收或报告未经评审备案的,按职责划分,由州、县(市)安监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是否重新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专家组确定。验收合格,进入电站总体竣工验收程序。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按职责划分,由州、县(市)安监局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且不得进入电站总体竣工验收程序,电站不得上网运行;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州、县(市)安监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六、新开工建设电站

  (一)所有新开工建设电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预评价和电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水电站建设开工备案时,必须审查电站《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备案登记表,凡没有备案登记表的,电站不得开工建设;

  (三)电站建设完毕,总体竣工验收必须在电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凡电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电站总体竣工验收程序,电站不得上网运行。

  附件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验收管理,促进水电工程早日发挥效益,为项目投入商业运行创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等验收规程及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验收程序,制定本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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