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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2)电站业主按职责划分权限向州、县(市)安监局申请验收,同时委托专家组进行验收报告评审及现场验收。

  (3)受委托专家组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组织开展报告评审和竣工验收工作;未通过预审的,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资料,并重新进行预审;

  (4)受委托专家组专家对水电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5)专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6)专家在现场检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作出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专家组结论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安全评价机构和承担验收职责的州、县(市)安监部门;

  (7)电站安全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和《验收评价报告》已通过评审的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复印件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各一份报负责备案的州、县(市)安监局备案,安监部门据此出具备案书和验收手续;未通过的,安监部门要立即书面通知其业主进行整改,整改完毕是否还需再次组织验收和评审由专家组确定。

  (8)电站建设单位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料负责。

  五、专项验收结果处理方案

  (一)2000年以后建成运行的水电站。

  电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由业主根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的建设项目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按照主要安全卫生设施对策措施和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完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消除安全隐患。已通过电站总体竣工验收的可继续运行;未通过电站总体竣工验收的,补充进行电站总体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可继续上网运行。

  电站安全设施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的,按职责划分,由州、县(市)安监、水利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是否重新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专家组确定。验收合格且已通过电站总体竣工验收的,经安监部门批复同意,可继续上网运行;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按职责划分,由州、县(市)安监局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报请州、县(市)政府对电站予以关闭。

  (二)2004年1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电站。

  电站建设完毕,由业主委托具备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由业主根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的建设项目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按照主要安全卫生设施对策措施和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完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消除安全隐患,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和《安全验收报告》评审备案之后进入电站总体竣工验收程序;

  电站安全设施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的,按职责划分,由州、县(市)安监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达标后是否重新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专家组确定。验收合格,进入电站总体竣工验收程序。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按职责划分,由州、县(市)安监局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且不得进入电站总体竣工验收程序,电站不得上网运行;最终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州、县(市)安监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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