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凉山州辖区内2000年以后建成运行的水电站。
由业主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评价机构完成《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后,补充进行电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四、《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程序
《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由申请单位委托专家组评审,州、县(市)安监局、水利局参加。
(一)专家组组成。
专家组由地质(1人)、机械(1人)、水工(2人)、机电(1人)四个方面的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受委托进行评审、验收工作,对评审或验收结果负责。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程序。
1.《安全预评价报告》完成后,由报告编制单位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各一份报负责承担备案的州、县(市)安监部门,同时书面委托州专家组予以评审,同时将预评价报告一式五份交专家组预审。
2.受理申请的州、县(市)安监局及时与州专家组进行工作会商,并确定具体承办人和参加人员。专家组向专家发放《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组成员每人一份);
3.受委托的专家组正式行文通知召开评审会(时间、地点、电站名称、业主单位,专家姓名、单位及职务职称),评审会由专家组组织,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电站所在地水利部门、电站业主、报告编制单位均要派人参加;
4.专家组组织专家现场查勘;
5.召开评审会,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
6.州、县(市)安监局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出具审查备案意见;
评审未通过的,由评价机构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予以补充完善,是否还需再次进入评审由专家组确定。经评价机构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业主无力或拒绝进行整改的电站,终止评审程序;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程序。
1.《安全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审查后,由业主单位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有关资料、专家组评审意见按职责划分报州、市、县安监局申请备案;
2.按职责划分,州、县(市)安监局对符合要求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发放备案登记表;
3.《安全预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审查的,安监局不得发放备案登记表。
(四)电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1.组织验收单位
(1)电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州、县(市)安监局汇同水利局按职责划分权限委托市专家组进行;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一并进行。
2.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
(1)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安全预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和安监部门备案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等同原初步设计)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审定以后的专题报告等;
(4)建设单位运行自检报告、监理自检报告、施工安装自检报告、枢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消防专项验收报告等;
(5)其它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3.验收程序
(1)电站安全设施竣工(指验收范围内土建、金属结构、安全监测系统、全部机电设备)后由业主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验收评价,出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业主对照报告整改达标,并进行安全鉴定,投入试运行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