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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魏兴昌    州质监局副局长
      刘宗平    州环保局副局长
      马 岚    州工商局副局长
      黄友刚    州监察局执法室副主任
      徐 辉    州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杨 华    州经委电力办主任
      袁堂国    州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赵永政同志兼任。联系电话:0834-3866617。

  附件2:
  凉山州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方案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专项验收步骤及职责划分

  (一)专项验收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凉山州辖区内2002年1月1日(含)以后建成运行和目前在建水电站安全生产设施验收。2002年1月1日以前建成运行和国家发改委批准(核准)立项的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在本次验收范围之内;

  (二)专项验收步骤。

  验收工作从2007年4月1日开始,用半年时间完成。步骤分三步,第一步是企业按照本规定要求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对应的安全评价即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第二步企业按照评价报告要求,对照条款逐项进行整改达标,满足评价要求;第三步预评价报告由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向州市县安监局申请专家评审,验收评价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由电站业主向州市县安监局申请专家评审和专项验收。

  (三)职责划分。

  1.装机规模0.5万KW(不含)以上-2.5万KW的水电站,由州安监局汇同州水利局按照本方案具体实施;

  2.装机规模0.5万KW(含)以下的水电站,由各县市安监局汇同水利局按照本方案具体实施;

  3.为保证评审和验收工作具有客观公正性、技术可靠性、方便高效性,专家组由州安监局委托组建,全州统一管理,专家组费用由申请单位在不超过全省同类费用标准的原则下据实承担。安监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和验收结果进行备案、核准。

  三、专项验收范围及要求

  (一)凉山州辖区内在建水电站。

  1.2004年1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电站。在工程建设完毕后,试运行半年,确认运行正常后,由业主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试运行半年后,进入电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2.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在建电站。(1)已做安全预评价的,按《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程序补充进行评审备案;(2)未做安全预评价的,由业主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评价机构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后,按《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程序进行评审备案;(3)电站建设完毕,试运行,确认运行正常后,由业主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试运行半年后,进入电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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