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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四)已建成水电站工程安全生产设施整治内容。

  1.安全生产设施验收,按《凉山州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方案》执行(附件2);
  2.消防设施专项验收,按相关规定办理;
  3.已建成而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水电站要通过现状安全评价突出对现状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治。

  四、整治工作安排

  整治工作分宣传动员、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时间为3月下旬至4月上旬)。

  1.州政府召开全州宣传动员大会,统一安排布置,在各新闻单位要列专项报道计划并实施。

  2.各县市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成立水电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抽调专门工作人员,集中开展整治,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全面安排部署,向辖区内所有整治对象,特别是在建水电工程参建各方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时间为4月上旬至7月上旬)。

  各整治对象要对照上述整治内容,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在建项目要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严格按有关规定完善各项手续,并将自查整治情况于6月上旬前报县市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组。凡不符合整治内容要求的,一律停工停产整顿。

  (三)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7月上旬至8月下旬)。

  由县市水电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派出联合检查验收小组,按照整治内容要求,对辖区内各专项整治对象进行逐条检查验收,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合格一个,复工一个。对违规强行施工或生产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顶格处罚,直至依法关闭。州领导小组将派检查组赴各县市进行督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上旬)。

  1.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水电建设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州水电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切实做好本次整治工作。

  2.明确整治责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负领导责任,州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市整治工作组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参加整治工作的各部门具体人员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3.整治工作严格按进度进行考核,每旬末2日内由县市整治办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统一报表,对不能按进度完成任务的,要给予督办和通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4.州、市县财政部门要对集中整治工作所需基本工作经费进行严格测算,采取措施,解决集中整治办公室基本工作经费,其余费用各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1:
  凉山州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文泉    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王 迅    州政府副秘书长
      卢 强    州安监局局长
      李 军    州发改委主任

  成 员:张建成    州卫生局局长
      赵永政    州安监局副局长
      李雅川    州总工会副主席
      吴 浪    州公安局副局长
      刘跃民    州建设局副局长
      赵建民    州水利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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