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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经济部门:负责检查水电建设的并网运行情况,凡未经竣工验收的,一律不予转报、核发上网许可证,不允许投入商业运行,负责电网运行安全。

  二、整治工作对象

  在凉山州境内2002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已建成电站和在建电站。

  三、整治工作的依据及内容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水电行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下整治内容:

  (一)水电站前期工作内容。

  1.水电项目需要具备的相关批准文件;

  2.前期工作申请报告;

  3.流域专业规划;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初步设计报告;

  6.水资源论证报告;

  7.水土保持方案;

  8.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

  9.安全预评价;

  10.规划环评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1.渔业资源论证;

  12.项目核准报告;

  13.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开工需办理手续。

  1.开工手续备案;

  2.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所作的施工图设计,能够满足初期主体施工需要;

  3.落实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

  4.未取得开工手续备案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水电站建设期间的整治内容。

  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07〕5号文)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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