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凉府发〔2007〕17号 二○○七年五月十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现将《凉山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凉山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计划,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或出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年度计划安排;
(二)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审核;
(三)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监督、管理;
(四)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州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