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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学徒出师转正后的服装费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学徒出师转正后的服装费处理问题的通知
(1960年9月5日 [60]劳资赵字第79号)


  学徒的服装费按照北京市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九年一月九日(59)市万字第6号《关于适当提高学徒工生活补贴以解决穿衣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每年每人发给服装费二十五元,各单位可酌分二至三次发给学徒本人……",关于学徒出师转正后的服装费如何处理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学徒出师转正后,自转正执行新工资的月份起即停止享受服装费的待遇,他们在出师前的服装费应按月计算发给学徒本人。具体计算办法为:学徒全年的服装费25元÷12个月本年度学徒本人的学习时间=学徒出师后应发给的服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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