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以往有关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文件进行清理,研究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和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完善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保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部门职责划分和协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规定执行到位,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
(二)不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加强机构编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现行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有关机构编制标准。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将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加强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
六、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负责工资统发审核的部门才能办理审核手续,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支付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才能办理相应社保手续。
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对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不得开设基本账户;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年审时应责令其纠正。对超编进入的人员、超职数或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进入工资统发、核定工资、户口迁移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