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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强化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减变动。各部门在安排工作或年度考核时,不得擅自对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在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过程中,要按照中央要求,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四、规范机构编制的审批权限
  (一)报中央审批的事项
  1.全省及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2.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设立、撤销、合并的,还应依法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3.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
  4.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专项编制总额的核定、增减、在不同层级之间调整。
  (二)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事项
  1.省直机关各单位的“三定”规定、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意见、与市州的事权划分意见。
  2.市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3.市州党政机关正副处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厅级领导职数的确定、增减。
  5.省编委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
  (三)报省编委审批的事项
  1.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专项编制的分配,以及在总额之内同层级之间的调整。
  2.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编制总额的分配,以及需由省统一核定的全省性事业编制的分配。
  3.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方案。
  4.省编办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
  (四)省编办审批的事项
  1.全省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机构的内设机构、省直党政机关正副处级机构、省直处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市州正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
  2.省直处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方案。
  3.省直和市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确定、增减。
  4.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由各地根据管理权限,比照省级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确定。
  五、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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