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减变动。各部门在安排工作或年度考核时,不得擅自对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在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过程中,要按照中央要求,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四、规范机构编制的审批权限
(一)报中央审批的事项
1.全省及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2.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设立、撤销、合并的,还应依法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3.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
4.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专项编制总额的核定、增减、在不同层级之间调整。
(二)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事项
1.省直机关各单位的“三定”规定、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意见、与市州的事权划分意见。
2.市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3.市州党政机关正副处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厅级领导职数的确定、增减。
5.省编委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
(三)报省编委审批的事项
1.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专项编制的分配,以及在总额之内同层级之间的调整。
2.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编制总额的分配,以及需由省统一核定的全省性事业编制的分配。
3.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方案。
4.省编办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
(四)省编办审批的事项
1.全省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机构的内设机构、省直党政机关正副处级机构、省直处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市州正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
2.省直处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方案。
3.省直和市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确定、增减。
4.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由各地根据管理权限,比照省级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确定。
五、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