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控制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
地方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机构,不得超过限额擅自设立行政机构。市、县两级党政机构和人大、政协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撤并、更名等,必须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定,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分配下达。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和使用行政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层级内调整行政编制,但不得在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不得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
从现在起,各地要利用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逐步消化解决党政机关超编、机关行政岗位使用事业编制等问题。到2010年,力争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对应的实名制。
(三)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现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结合党政机构改革,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关。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机构的,也应从严审批,并应符合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条件。
规范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要从严从紧控制,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增加编制的,按照主要从部门内部调剂的原则从严办理;内部调剂确有困难的,要按程序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强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全省各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职责,统一制定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事业编制进行调节整合,实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对市、县两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严格控制领导职数和乡镇机构编制增长
进一步加强领导职数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公务员法》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得变相增加领导职数。市、县两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分别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地方组织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