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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委、编办)是机构编制的主管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编委要发挥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做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各级编办既是党委的工作部门,又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充分发挥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程序
  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无专题申报、违反审批程序和制度的机构编制送审事项,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编委、编办研究的重大机构编制问题,党委、政府不将其列入会议议题;对严重干扰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各级党政机关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进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严格按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除专项机构编制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订法规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提请党委、政府转发文件,为党委、政府代拟文件及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就机构设置和编制数额提出具体意见;在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不得以改革试点等为名干扰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三、严格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一)加强机构职能管理
  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能管理,全面调整和理顺交叉、重复的职能。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调整,一项职能尽量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分工负责的,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界定不清甚至存在分歧的,按照有利于基层、有利于群众、有利于被管理对象的原则划分职能,使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工作效率更高。
  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三定”规定配置的职能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自行增加或调整职能。部门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确需进行调整和增减的,应当协商解决,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凡部门自行调整、增加、减少的职能,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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