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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当学徒的满一年后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当学徒的满一年后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1960年1月22日 [60]劳资赵字第13号)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五日(59)市万字第85号《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当学徒的,满一年后即应根据其本人的技术水平,评定是否可以出师,凡能出师的,评为哪级工,就按哪级工发给工资。"目前不少单位的复员、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学习已满或即满一年,须按规定对他们进行评定级别,但很多单位反映,执行上述规定时,因各单位对评定他们的工资时掌握不一,会产生工资评定的偏高、偏低现象,对职工和企业之间都有影响,提出:评定他们的工资应有轮廓限制的意见。我们研究了这些单位的意见后,为了避免造成职工内部和新、老复员、退伍军人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及企业之间的关系,现对复员、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学习期满评定工资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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